离职证明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吗
时间:2023-05-04 20:43:08 2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单位:证明系职工骗取双方无劳动关系

庭审中,**华清公司诉称:张先生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是**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遣到我公司的工程监理。张先生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张先生骗取了我公司的《离职证明》,不应采信。请求判令我公司不支付张先生提出的各项补偿。但该公司未向法庭提交张先生骗取《离职证明》的证据。

为了证明张先生是**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华清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09年、2010年有张先生签字的工资表,其中2010年工资表左上方印有“单位名称:**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字样。

不过当法官要求**华清公司提供**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详细情况,及负责人姓名及其员工名册等证据时,**华清公司称**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注册,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对张先生出示的《离职证明》,**华清公司认可其公章的真实性,但称当时张先生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其要到外企找工作,需要相关证明,故要求**华清公司协助开具了该证明,但实际上张先生根本不在**华清公司工作。

职工:离职后持据索赔获仲裁支持

张先生离职后,持一份盖有**瑞德华清声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瑞德华清)公章的《离职证明》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华清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补偿及失业保险补偿金。该《离职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张先生从2009年8月31日至2010年2月4日在我公司工程部工作,月薪3000元人民币。现已经全部解除劳动关系。”

经过审理,仲裁机关裁决**华清公司支付张先生各项损失13860余元后,**华清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判决结果:员工两审皆胜诉

2010年11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华清公司支付张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补偿共计13860余元。判决后,**华清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华清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离职证明》可作为直接证据

张先生在答辩中表示,他与**华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是由**华清公司所发放。对于那张印有“**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工作表,称其领取工资时并未注意。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清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2010年张先生的工资证明上印有“**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张先生系**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其与张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应支付张先生补偿。但**华清公司亦认可,**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注册,既不能提供该负责人情况,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先生系**中电影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故对**华清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而张先生提供的《离职证明》能够直接证明其与**华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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