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退休公职人员,无论其违法行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发生的,监察机关等都可以对其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如果是应当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则不再给予政务处分或处分,如果是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则应按规定调整其享有的待遇。同时,对于已退休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应当被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法上缴国库等。
什么是政务降级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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