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之间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补充:
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可对各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进行个性化约定。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践中,鉴于股权的分配涉及股东的多方商业考虑,多数法院均认可股东间可通过章程或者股东协议的方式,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
股东协议对股权份额的特别约定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实缴出资,将可能在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全文5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