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近期,因疫情原因,共享用工这一概念又受到企业的关注。
共享用工是原企业(劳动力富余企业)与职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职工安排到缺工企业(劳动力短缺企业)工作,同时实现原企业降低人力成本、缺工企业增强生产能力、职工获取劳动报酬三赢局面的用工模式。共享用工模式并非首创,其实质就是“借工”。翻译成法律语言即劳动合同内容变更。
共享用工的法律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共享用工”就是一种员工借用关系,并不涉及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共享用工”法律关系
“共享用工”形式下,原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并不发生改变;原企业和缺工企业之间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就劳动力进行共享,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合同关系。劳动者和缺工企业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在共享用工形式下的权利义务均需借助原企业这一媒介实现。
共享用工注意事项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同意被安排至缺工企业工作的,原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原企业仍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及法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原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等特殊情况下,自主选择为其他企业提供劳动的,不属于共享用工情形。
企业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
共享用工与劳务派遣之间的区别
共享用工以非盈利的劳动力调整为目的,劳务派遣是以营利为目的,。
共享用工是一种在人才市场余缺矛盾的情况下产生的临时性借用关系;劳务派遣的目的是降低用工成本,是一种劳动用工的增值服务。
共享用工无岗位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要求;劳务派遣存在岗位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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