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及领空,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我国内陆水体的污染防治。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这里讲的“污染防治”不仅指防治污染的活动,还包括排放污染物污染水体的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论其国籍,其行为只要涉及在我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都要遵守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专题询问时表示,水污染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水污染防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水污染防治任务还十分艰巨,不仅需要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还需要科技的突破,以及投入和法律的强大支撑,难度很大,也需要有一个过程。
国务院下一步在加快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将努力做好5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源头,全力提升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水平。发展是为了给人民群众增加福祉,但如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虽然增加了物质财富,却让人民群众连喝上干净的水这种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无法保证,这种发展方式必须转变,这是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的思想和工作前提。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一步将把水污染防治作为“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发展方式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人让水病”的问题。在制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计划以及财税、金融、价格政策时,充分体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的深度融合。
二是抓治理,认真解决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将结合这次执法检查发现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治理行动。要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的方案,大力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提高化肥的利用效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要抓好造纸、焦化、氮肥等十大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推动工业园区水污染的集中治理,做好江河湖泊沿岸重金属、有机物等工业污染防治防控。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整治好城市的黑臭水体。
三是抓改革,形成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的监测评估预警制度,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等要求。要健全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的体系,实现水污染防治空间精细化管理。建立水环境保护的议事协调机制,促进流域区域协作。继续优化整合现有的水环境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排污许可等配套法规。利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使破坏水环境者难以立足,使保护改善水环境者得到实惠,得到发展。
四是抓保障,加强政策、科技、资金等全方位支撑。继续加强水污染的财政资金投入,同时推动水资源相关税费的改革,促进多元融资和第三方治理。推动水环境的补偿,研究建立补偿引导资金,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实施节水环保领跑者的激励政策。继续加强水污染治理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建立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增强基层监管力量,不断提升环境的监管能力。
五是抓落实,健全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治理体系。把水污染防治工作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位置,切实将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目标考核的指挥棒作用,研究将水环境质量的有关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的审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把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的法定责任落到实处。要切实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发展历史
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英国1876年制定了《河流污染防治法》,日本1896年制定了《河川法》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都加强了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制定了较完备的水污染防治法,如日本的《水质污染防治法》、美国的《水净化法》等等。我国在50年代开始注意水污染的防治,如1959年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70年代后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防治立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水环境作了规定。198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此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权又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一系列水质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和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使我国的水污染法初步形成了体系。水污染防治法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等措施,实现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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