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水污染防治法附则
第五十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铒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二条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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