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有:
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2、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
3、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现我国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为GB18466-200号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一个标准,具体内容细节可参考2005年7月27日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从技术内容、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检测等多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泥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该标准。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需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二、海洋污染防治同样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我国的海洋污染防治并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而是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则适用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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