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者的唯一救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主管法制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的,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予以保全;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一定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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