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宝民二(商)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后并未按调解书规定如期履行。经申请人代理律师和被申请人代理人联系,无任何效果。
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以下款项:
(1)调解书确定款项195774.00元(其中货款193687.00元,案件受理费2087.00元);
(2)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关执行款项请划入以下指定帐号: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北蔡支行,帐号:1001-1952-0900-4600-144。
此致
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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