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作为法定代理人时,有权代表被代理人为其完成各类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出具相关的借据文件。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六十二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的规制,在律师享有代理权限之内,他们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或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印制并颁布有关的借据文件,此类行为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律师完全有资格为被代理人提供相应的借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