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书写借款协议或债务确认书皆属于一项名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均可委托代理人来执行此类民事法律行为。
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或者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需要当事人亲自实施,否则都可以由代理人代为完成。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换言之,若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债务人的身份签署借款协议或债务确认书,则这些行为将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综合以上分析,在律师陪同下书写借款协议或债务确认书是可行的,但前提条件是律师必须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并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事。
在此种情形之下,律师的行为将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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