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事主体有权利通过委托代理人来执行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若经过法律明文规定、或在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存在为自身利益而亲自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完全有权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协助撰写借款协议。
只要律师在代理权限之内,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便可视为有效。
换言之,律师有权代表当事人起草借款协议,但需确保协议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律师的行为也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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