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出租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如下:
房地产权证或者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出租人同意或者委托的书面证明房屋租赁权需要共有人;
代理人出租房屋需要有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委托证明;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的,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必须有完成房屋继承和转让的证明财产。其中,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私人住宅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将非出口租赁地块上的房屋出租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经市房地产局或者浦东新区规划国土局批准的《对外租赁申请表》;抵押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提交。
2房屋租赁承租人的有关证件应提交给
,境内个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本市职工和居民必须持有本单位或者住房**单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外来务工人员、临时工和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持有本市用人单位证明、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房屋租赁单位(含“三资”企业)需要租赁私人住宅用房的,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同意进城的市经济合作办的证明,区县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屋管理局(所))同意出租私人房屋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证;
护照或回乡证明必须提交房屋租赁;P>>本市外国、香港、澳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租私人房屋,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租赁由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负责。外国驻上海领事馆出租的,由上海市特别房屋管理部门委托承租人办理;租用地由外国、香港、澳门企业驻上海代表处租用;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上海房地产交易所代为办理租赁。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法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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