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二、不同收养对象的办理程序
(一)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残疾儿童、弃婴的办理程序
1、收养方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人需30岁以上):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
(5)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的证明;
(6)职业及财产等抚养能力的证明;
(7)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各自2寸近期半身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寸合影照片一张。
2、送养人(市儿童福利院)提供相关证明。
3、收养方、送养方及被收养人共同到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二)收养他人送养的子女登记的办理程序
1、收养方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人需30岁以上):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
(5)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的证明;
(6)职业及财产等抚养能力的证明;
(7)收养人夫妻双方各自2寸近期半身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寸合影照片一张。
2、送养方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与计生部门签订的送养后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特殊困难的证明;
(6)如是非婚生育子女,需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7)夫妻双方各自的2寸近期半身照片各一张。
3、收养方、送养方及被收养人共同到送养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办理程序
1、收养方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
(5)计生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6)职业及财产情况的证明;
(7)收养人夫妻双方各自2寸近期半身照片各一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2寸合影照片一张。
2、送养方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如一方去世,应提供死亡证明);
(4)与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法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夫妻双方各自的2寸近期半身照片各一张;
(6)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证明;
(7)如是非婚生育子女,需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3、收养方、送养方及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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