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有探望权的情况:1、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6、年满10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
父母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可以约定探望时间和方式,不能达成约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一个两岁孩子的,双方可以先去孩子达成约定,约定孩子是由谁抚养,也可以约定双方共同抚养。夫妻双方打不成协议的,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看谁的情况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人民法院一般会让谁抚养孩子,然后另一方负担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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