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关于无权委托人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询问无权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被追认的,善意对方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2、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对方和行为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3、善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的意思是,在订立合同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人来说,其目的是与被代理人建立合同关系,但无权代理行为不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效,订立的合同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期望的法律效力不能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律师函是否需要盖委托人公章
律师函又称律师信,一般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函是否必须经委托人签字或者附授权委托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函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律师属于代理人,应当适用代理的法律规定,发出律师函的律师要证明自己享用代理权。
根据代理可以追认的法律规定,通常认为律师函虽然未经委托人未签字、盖章或者未附授权委托书,但事后委托人追认的,律师函应认定有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认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当事人虽未签名或盖章,但事后追认的,应认定有效。
但在个别案例中,如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经初字第416号《王全福诉天津人立骨科器械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及知情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律师函中未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股东的签字,也未说明提出查阅账簿的原因、目的和范围,公司不能确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股东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股东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方式书面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因律师函中未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委托人的签字,公司无法判断该律师函是否代表股东意思表示,公司未安排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不存在过错。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律师函最好经委托人签字、盖章或者附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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