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赤身裸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里有两种行为:一种是猥亵他人,即以强制或非强制的方式违背对方意志,在正常接触之外实施满足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包括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手段与他人的性接触。猥亵他人的行为是故意实施的,其动机通常表现为刺激,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性欲;它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特点。如果对方同意行为人的接触,就不是猥亵他人的行为。第二,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商店、电影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公共活动空间。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还包括常见的赤裸下半身或阴私部位。
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是什么
1、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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