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及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反诉中应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据文件;预缴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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