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索赔对象通常有哪些
时间:2024-01-05 14:02:35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索赔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指由于非自己过错而造成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可按目的、依据、对象、业务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国际贸易合同可按制作人、内容繁简、价格术语和转让方式进行分类。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双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它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双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它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索赔的分类有哪几种?

索赔的分类有按索赔的目的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按索赔的依据分: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按索赔的对象分:索赔和反索赔;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工程索赔、商务索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单项索赔、总索赔。

国际贸易合同在多数中的分类有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在多数中的分类有按合同制作人分类:卖方制作的,称为“销售合同”;买方制作的,称为“购货合同”;按合同的内容繁简分类:分为销售合同和销售确认书。销售合同内容比较全面,除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付款方式、运输标志、商品检验等条件外,还包括有关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也具有销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条款较为简单,一般无检验条款、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属于一种简式合同。此外,买卖双方通过往来函电成交后,如双方均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用往来函电作为依据履行双方的义务。按合同中使用的价格术语分类:可分为“FOB合同”、“CIF合同”及货物到达合同等。国际贸易合同按合同的转让方式分类:可分为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

索赔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自己过错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索赔和反索赔;工程索赔、商务索赔;单项索赔、总索赔等多种分类。国际贸易合同按制作人分类有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按内容繁简分类有销售合同和销售确认书;按价格术语分类有FOB合同、CIF合同等;按转让方式分类有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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