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方式大致可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两类。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仅能透过法律诉讼来向债务人进行清偿。
若债务人的资产已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但仍存在未能实现的差额部分,此时方允许担保人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倘若为连带责任,则当债务人为力偿还欠款之际,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担保人履行相关债务。
相较而言,选择连带责任作为保证方式无疑会使担保人承受更高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