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抚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情况有哪些?
1、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5、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6、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7、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8、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9、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10、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11、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全文5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