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公司除了要有设立一般公司条件,如有章程、有人员、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制度外,还需要有法律严格限制的注册资本和验资流程。这是因为,尽管公司资本改革对一般的公司不再要求注册资本和验资流程,但出于对证券公司风险的考虑,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仍然严格按照原制度进行。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1、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注册资本;3、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应当符合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2)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两亿元;
3、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7、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件。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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