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冀字〔2001〕46号)中“抓紧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证书”要求,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求职者负担”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率,现就我省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就业证》的适用范围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到本省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含各类失业人员和省外劳动力),必须领取《就业证》。
二、领取《就业证》的程序
(一)初次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就业年龄而未继续升学的,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其他就业训练机构参加就业前训练,训练合格后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由工作人员在就业训练情况栏进行记载。
(二)凡要求到本省辖区内就业的各级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三)有就业要求的复转军人,持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四)有就业要求的其他劳动者,持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五)流动就业的省内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求职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流动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求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六)由就业转失业的城镇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由工作人员在失业情况栏进行记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就业证》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招用城乡劳动力、但未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通知下发后持新录用人员花名册及时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证》及用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八)《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由本人领取《就业证》时填写,由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输入微机,为逐步实现全省联网、信息资源共享打基础。
(九)求职人员无论以何种途径就业后,用人单位需持被录用人员的《就业证》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等手续,续填被录用人员的《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中录用单位情况,由工作人员在《就业证》就业情况栏进行记载。
三、《就业证》的作用
(一)《就业证》是劳动者在河北省境内就业求职的终身记录凭证,是全省通用的唯一合法就业证件。《就业证》的编号是劳动者在省内就业登记管理的唯一号码,劳动者凭此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办理社会保障注册手续。
(二)劳动者凭此证进行政策法规咨询;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训练;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失业、就业登记;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此证申领失业救济金和在失业期间的其它保险待遇。
(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办〔2001〕2号文件规定,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凭此证参加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五)用人单位凭此证号码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障注册手续,参加社会保险。
四、《就业证》的管理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就业证》的主管机关,负责《就业证》的管理。《就业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就业证》的编号和发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授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具备联网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代发。
(二)实行统一的《就业证》是统筹管理和配置城乡劳动力的基本手段,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证》的编号、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发放协调机制,确保本辖区内每个《就业证》编号的唯一性。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文件下发后的三个月内将辖区内发放或授权发放《就业证》的机构名单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厅将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全省劳动力资源管理信息软件,由省厅统一开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资源的动态管理,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设备的基础上,配备相应硬件设备,满足对全省劳动力资源管理的要求。
(四)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招收无《就业证》的人员。
(五)《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城镇劳动者失业期间,持证人员每年需持证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
(六)本《就业证》是经省有关部门注册的有效证件。《就业证》实行一证一码。各地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就业证》,并免费发放。印制证书经费支出渠道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规定。
五、其它
全省统一的《就业证》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河北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河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河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河北省就业训练合格证》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不再继续发放。上述证件在2001年年底年检时更换为统一的《就业证》,年检后上述证件即行作废。
附:1.《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式样(略)
2.《就业失业登记证》式样(略)
3.《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办法(略)
二○○一年九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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