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分别由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制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省人事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确定适合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各市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馈。
附:《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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