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2023-09-01 19:00:12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法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方需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应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若发包方逾期未答复,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若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则应在答复期内与承包方协商,协商不成,则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法规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保障各方权益。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3.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竣 工 结 算 文 件 审 核 流 程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竣工结算文件是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在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过程中,应当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以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文件。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流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应当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竣工结算文件的验收标准和要求。

因此,在竣工结算文件审核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审核责任,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是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过程中,应当确保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以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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