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当得利可以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区别。一般认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是请求人将财产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是因请求人的原因导致不当得利的产生,请求人对给付的原因是知悉的,因此其有责任也有能力对给付“没有合法依据”的原因进行证明,故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由请求人承担。
不当得利的证明标准
首先要证明存在不当得利事实,成立要件包括:
(一)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二)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四)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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