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其他方式包括交换、继承、遗赠等,不动产转让人必须是不动产权利人,权利人必须对不动产享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不动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即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或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4。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不动产的。
5。所有权存在争议。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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