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空间效力是什么
凡是侵权行为发生于该法生效日之前,而终止于生效月之后的,国家对该法生效日之前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对该法生效日以后仍在持续状态中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贵任.当然,这种情况在国家赔偿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比较突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时效的超过而逐渐消失。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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