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失业保险金的具体计算方法需要分阶段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2)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4)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是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如下手续: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好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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