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的相邻关系纠纷有: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引发的相邻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而发生的纠纷。
二、发生相邻通行权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1、相邻关系人因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方素有矛盾或者关系交恶,未能及时化解,积怨很深,造成相邻方相互仇视,只要涉及到对方一点利益,立即就会发生冲突。
2、相邻当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激化矛盾。在大部分相邻通行权纠纷中,土地经营权人都片面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条文,认为其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者宅基地使用证书,就对相应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独占经营权,完全排除相邻方利用其土地通行的合理要求,从而引发纠纷。
3、相邻通行权纠纷本质上还是由物质利益争执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
其一,绝大多数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缘于争利(不动产相邻利益);
其二,提起诉讼活动要求相邻方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
其三,绝大多数相邻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愿放弃经济赔偿或补偿。
三、裁判规则
1、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以必须为限。
“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
2、邻地通行权与临时使用邻地权利不同。
(1)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但仅是路过性质,而临时使用邻地则是临时使用一定时间的他人的土地。
(2)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而临时使用邻地关系往往事先由相邻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使用邻地的范围、期限和违约条件等,用完后及时撤出。
(3)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给他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而在临时使用邻地关系中,违约的相邻权利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因此剥夺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
3、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1)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
(2)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
(3)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
(4)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最后,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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