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5万余元。
马先生称,2006年12月3日早上8点,他到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后面蜂拥过来的人群挤倒摔伤,后被送到人民医院治疗,15天后才出院。出院后他与家乐福超市方面进行了9个月的协商,但一直没有解决。因此马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8万余元。
庭审中,家乐福公司辩称,马先生在超市内摔倒,是其他顾客的过失,并非超市的过错,而且马先生本身就有外伤。此外,超市在入口处有服务人员和保安在维待秩序。在马先生摔倒后,超市立即派人将其送到医院就诊,履行了适当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且挤倒马先生的人不能确定,因此判定家乐福公司赔偿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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