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丹东司法鉴定机构更名法律依据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丹东司法鉴定机构更名办理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2.司法鉴定机构副本
3.申办部门单位行业主管机关核准的正式文件,核发证照证明材料
4.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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