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也就是说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中具备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继续承租。
有问有答:“公房”不能继承只能承租
问:我一直住在母亲承租的一套公房内,屋内有我和母亲两个人的户口。今年年初,母亲不幸过世。谁知最近我哥哥说,这套房子是遗产,我不能一人独占,说房子也有他的份,并说要把房子卖掉分钱。为此来信咨询,哥哥的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家明答: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只能由政府授权的机构作为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且不能作为承租人去世后的遗产。因此,你哥哥提出把房子卖掉分钱是违法的。另外,按照本市的规定,如果你具备同住人的条件,可以继续承租该套公房。你哥哥由于户口不在屋内,肯定不是同住人,所以他不能承租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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