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依据如下:
1、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虽然一个人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然有能力识别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然可能有识别能力,但失去控制能力,其行为无法被主观意识控制;
3、发生危害行为时,必须处于无法识别或控制行为的状态;
4、如果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缓和期出现有害行为,由于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不能评估为无责任能力;
5、处于智力缺陷状态,即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鉴定程序
案件的当事人、监护人、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有精神类疾病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并委托鉴定。
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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