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怎样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
(4)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5)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6)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一条
二、法定精神病人鉴定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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