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这五方面的情况主要涉及案件的事实问题,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符合实际的需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增加规定:“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也就是说,检察院对上述五种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抗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是该下一级法院再审之后作出的,就不能再交该下一级法院进行再审了。这样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有效纠正错误。
一、哪些情况下申请再审,法院应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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