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境定居人员
(一)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且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力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国福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来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二、出境定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方式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出境定居的,应当在出境定居前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境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继续领取。也可以按领取人的意愿,由领取人指定的代领人代领,或者存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出境定居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是什么
(一)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
(四)职工在被派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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