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程序规则
时间:2023-05-02 20:41:46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发起人以外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0%普通股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发出前不得收购,中国证监会豁免发行的除外。购买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者以货币支付方式购买股份:第一种为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前12个月内购买股份支付的最高价格;二是要约收购前30个工作日内该股票的市场平均价格

要约人应当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收购报告。同时,受要约人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向受要约人说明自己的情况和与要约有关的一切情况,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也不得超过60天。要约人自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得撤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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