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军人结婚的,该提交5种资料。如下:1、申请结婚报告表;2、结婚函调报告表;3、女方未婚证明;4、女方未孕证明;5、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6、女方户籍证明;7、男方审档证明;8、男方士兵证;9、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表;10、支部证明;11、女方直系亲属政审材料。
军人结婚的程序:
(一)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9、义务兵、士官、军队院校干部学员的特殊要求: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颁发《结婚证》。
(四)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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