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住房租赁合约期满之际,若能在原先签署之合同基础上继续签订并具有合法效力,则无疑是最为便捷且稳妥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原有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及注释(特别是租赁期相关条款),便可视为由双方共同再次达成一份新订的租赁协议,同样具备相应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
然而,务必引起重视的是,在以原合同为依托进行续约的过程中,任何针对原合同所作出的改动或附加注释,都应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得到明确无误的确认,从而避免在后续履约过程中引发不可避免的纷争和误解。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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