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误伤工友是公司赔偿,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误伤工友属于意外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上班时被工友误伤法院判决不属工伤
在工厂上班的王明,不幸被工友李强明一个恶作剧式的玩笑造成肠穿孔,失去劳动能力。事后,李强明赔偿了2万元,但不足以弥补王明的损失,因此王明以自己是在上班时受到伤害为由申请工伤认定。但成都市社保局认定王明所受伤害不属工伤。王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日获悉,崇州市法院一审支持了劳动部门的认定。去年10月9日,在崇州市一家铸造厂上班的李强明和工友王明开玩笑,突然用工作用的吹气管塞进王明的后体,致使王明肠穿孔、腹膜炎。事后,李强明给付王明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款2万元。王明认为自己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且因履行工作职务而受伤害,应属工伤,今年1月向成都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3月,成都市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是工伤。王明又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该厅维持了成都市社保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今年8月,王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成都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但不是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遂判决,维持被告成都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据了解,王明表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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