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具体规定,意向金在特定情况下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定金条款。在接受了意向金并且与对方签订合同之后,意向金就可以作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定金来看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认购、订购或者预订等方式,向购买者收取定金,以此确保能够顺利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然而,如果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最终未能成功签署该合同,那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对定金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但是,如果由于非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造成的特殊情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那么开发商有义务将这部分定金原原本本地退还给购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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