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预订意向书开发商擅自变更约定
时间:2023-04-22 19:11:12 2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9月16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温州世贸大厦36名住户集体状告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购房户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预订意向书合法有效,判令开发公司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以意向书约定为准。

温州世贸中心大厦,设计高达68层,广告语称“新温州坐标,新财富焦点”,被称为温州第一高楼。2003年5月,不少购房户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每平方米1.2万元的均价,签订了房屋预订意向书。5年过去,世贸大厦的单价已飙升至每平方米3万多元,多数购房户也因坐拥世贸大厦三、四百平方米面积导致身价升至千万元。去年11月,开发商向原告发出缴款告知书,要求住户缴纳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比例为58%。并说明该大厦写字楼原意向交房条件为毛坯房,开发商还要求预约购房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先签订写字楼委托《精装修施工合同》,精装修的单价为每平方米2980元。

部分预约购房户不同意开发公司提出的要求,遂向房管部门投诉。后经协商,预约购房人同意统一精装修,具体事宜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另定。

今年1月31日,开发商要求预约购房人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缴款手续。不过,部分预约购房人发现房屋面积比意向书约定面积减少很多,价格却增加了每平方米1475元的“设备款”。

部分预约购房人不满开发商擅自变更意向书约定的内容。双方因协商未成,诉至法院。

庭审焦点

意向书是一种什么合同

预约购房户认为,签订的意向书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开发商单方减少面积,提高单价,属违约行为,应按意向书的约定履行。

开发商称,意向书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不具有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且意向书关于房屋基本状况和价款等约定也是不完全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法院强制履行。

法院认为,意向书并未违反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合同,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中不同之处在于商品房预约合同为无名合同,商品房预售本约合同为有名合同,对开发商而言,前者履行的是缔约义务,后者履行的是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义务。

房屋单价是否包括设备款

预约购房户说,从来没听说过,买房子还要承担中央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电气安装入户等费用的,这显然不合理。

开发商认为,每平方米1475元的“设备款”不能混同为房屋单价,以此称提高房屋单价,是不对的。双方的意向书只确定了预订房屋的意向,双方均未对中央空调、智能化系统和电气安装到户等设施进行约定。因此,根据当时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双方预约的也只是毛坯房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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