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在合同到期之后就可以解除,解除的期限,没有具体的规定。
反担保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成立所需要的条件:
1、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想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反担保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
①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支出及其他必要费用(如运费、汇费等);
②上述支出款项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含质物的保管费用)。
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有: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因过失没有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做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
2、担保人支出了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费用,反担保人对此种费用不承担责任。
3、担保人因过失未主张自己独有的抗辩权而承担了可减免的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出具保函,所以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代申请人履约或受益人作出赔偿支付后,应从申请人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而有时申请人本身又无法作出类似的补偿,这就还需要有一个第三方作为反担保人向银行作出赔偿,使开出保函的银行免受经济损失。
有时候我们会觉得对银行来说,保函项下风险的大小,主要是由项目情况的好坏来决定的,是否提供抵押品,要不要出具反担保以及收多少抵押或者接受什么样的反担保都不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事实上,正好相反。下面我们就来谈一谈银行在出具保函时要求进行反担保的意义。
反担保和抵押物品不但需要,而且是银行作为是否同意对外出具保函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一个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短的要经过几个月到一年,长的则要经过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在这期间,同项目有关的原材料价格、市场供需情况、资源情况、政策规定等都可能发生无法预计的变化。银行在进行当时的审查时可能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各方面都比较好的项目,但在实施过程中都可能出现一系列原来无法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或有较大影响的因素,这包括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政策、法律等各方面的原因,而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一个原来状况非常好的项目出现问题,也可能造成担保银行在代申请人履约或向受益人作出赔付后得不到及时的和全部的补偿。而有效的反担保和抵押物品却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甚至避免银行可能会遭受到的损失。如国内某企业与日-商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的补偿贸易项目。
从当时的情况看,项目本身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好,日本市场对一次性快餐筷子的需求量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生产该一次性筷子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松-木在项目所在地非常充裕,价格也很低,按当时的情况来预计,这个项目的情况是非常好的。所以,某银行应企业的要求向日-商出具了担保函。然而,两年后,松-木的使用范围不断地扩大,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家也开始对环境进行保护,限制一次性木筷的生产和使用,国内的木筷价格上涨。而出口的价格却不变,加上企业由于人事上的频繁变动,引起管理上的混乱等因素,在项目到期时,企业已出现严重亏损的局面,而返销合同只执行了不到一半,外方根据保函条款向银行提出索赔,可企业此时已无力向银行进行补偿。由于银行在对外出具保函时已获得了可靠的反担保,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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