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二)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或者在1.5倍以下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2、新就业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三)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5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市区实际居住;
(三)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5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
(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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