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探望权纠纷应该去法院起诉,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抚养孩子的一方阻碍探望的,也可以起诉要求其协助探望,以为抚养孩子的监护人本身就义务协助。
一、探望权法院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探望权法院的判决标准是:
1、申请人的探望权通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来实现。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涉及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
2、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探望义务,使被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主要途径;
3、幼儿园或居住地居委会协助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实施探望权,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
4、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对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终止执行。
二、不按离婚协议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一方不按离婚协议执行探视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案例】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某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张某,男,34岁,某单位职工。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1998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跟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李某遂以张某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原告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于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11时行使对女儿张某的探视权,原告李某可将孩子接走,但要在第二天下午17时前送回,被告张某负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离异父母怎么维护孩子探视权
离异父母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间接扶养方行使探望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对方实现探望权,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起诉人民法院实现探望权。人民法院拒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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