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工伤鉴定的规定是什么?中国一贯重视对工人的保护。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劳保发[1996]266号)第8条明确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直接从事与本单位重大利益相关的工作,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与本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
(3)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暴露于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4)在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5)因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的活动,,社会和公众
(7)因工作或战争致残的士兵退伍转业后的旧伤复发
(8)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受伤或失踪,(九)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工作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者非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
其中,《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认定也比较有争议。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交通事故后享受福利的请示》的答复中说:“如果员工受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员工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残疾或死亡,无论员工和雇主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均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的工伤福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LSB{2004,《试行办法》第256号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可由员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造成,也可由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此外,《试行办法》第9条还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工伤的情况:如果员工受伤,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残废或死亡的:,不应将其视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打架
(4)酗酒
(V)故意违反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说,在生活实践中,区分工伤和非工伤有以下参考标准:
(I)时间标准。工伤通常仅限于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急性伤害
(II)空间标准。工伤通常仅限于生产和工作区域的急性伤害
(III)工作标准。工伤一般仅限于在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急性伤害
(IV)主观过错标准。工伤发生在有无过错的劳动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中,故意造成自己伤害的人不被视为工伤
(V)法定特殊标准
立法中明确规定的且超出工伤范围的一般限制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此外,在一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类似于“工伤事故责任由自己承担,企业不承担责任”的规定。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工伤后,劳动者必须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上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协议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在这方面,劳动部lbz[1992]第27号文件也明确规定“内部合同中关于“个人应对残疾和死亡负责”的规定不合法。”因此,即使合同中有这样的免责条款,也不会生效,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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