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认定由统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现阶段,总体规划区不是按照统一的行政级别来确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这必须清楚。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统筹全市;自治州、区政府办公厅等其他地区统筹,由省、自治区确定。需要指出的是,直辖市实行省级统筹,但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领土原则。
在性质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的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和企业的利益。
全文3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