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补偿常识
时间:2023-05-31 20:08:00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二是市、县政府(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协调机构设立土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受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村管委会委托,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管委会和政府具体负责协调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第三,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第四,为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地方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土地补偿标准纠纷的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部分。6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7。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和青苗的所有人。

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或者苗木的补偿有争议的,应当由地上附着物或者苗木的所有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8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自征地计划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申请协调。(一)对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类型、等级有异议的;(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或者青苗补偿有异议的。9申请人在申请协调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协调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所有权证;(四)土地类型争议应当提供争议土地的现场照片。现状与实际用地类型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调整批准文件;

(5)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10协调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全文9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土地性质和土地价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的补偿数额和用途的规范和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行情等因...
    更新时间:2024-01-17 16:45:07
查看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知识
针对政府征地补偿常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政府征地补偿常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