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养老和医疗保险五大新政策
时间:2023-06-09 21:34:28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近出台了《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并对《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分别以市政府令予以发布。

除《宁波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7月1日起施行外,其他政策于5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将会让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

新出台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将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都纳入参保范围。

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降低至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及以上至60%以下,最低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减轻职工和企业、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负担。并且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经申请可以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他们的雇主来按规定缴费。

新出台的《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本市范围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市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中已参加企业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具有本市非农户籍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并且规定,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从而大大减轻这部分人员的大病风险。

《办法》规定了符合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强调了职工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企业的义务,企业为其职工申报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前应告知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并书面征得职工同意。通过两个方面的规定,避免企业为了降低社保成本而违背职工意愿单方面为职工办理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情况。

缴费多,养老待遇也高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计算及养老待遇调整均跟缴费系数挂钩,而缴费系数的大小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多少和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年限长短有直接关系,缴费多、年限长养老待遇相应高。同时办法建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养老金适当增加,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的,养老金适当减少。这样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最低养老待遇保障制度

为保障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的基本生活,《办法》设立了最低养老待遇标准,即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这一标准为每月280元,并且今后随着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

外来人员可申请不缴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

为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积极性,《办法》采取两项政策:一是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经申请可以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当然,企业或他们的雇主仍要按规定缴费。这些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还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二是规定他们离开我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企业或雇主为其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大龄人员可“先补后延”获得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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